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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心平自立贷学金和心平留学贷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9-19

经济学院各班:

   为培养我校学生自立自强意识,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经济困难,支持学生参与国际交流与学习,段永平、刘昕校友于2010年在我校捐赠设立“心平贷学金”项目。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2014年第二批心平自立贷学金和心平留学贷学金申请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与标准

  (一)心平自立贷学金

   1、资助对象:存在生活困难,或希望在经济上实现自立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及硕士一年级学生(不含单证硕士)。

   2、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二)心平留学贷学金

   1、资助对象:

  (1)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在校期间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

   (2)即将毕业出国留学的学生。

   2、资助额度:

   (1)出国时间在3个月之内的适用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适用出国留学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用于支付出国交流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交通费等,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在读期间,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和出国留学项目各只能获得一次。

   二、申请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思想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无不诚实守信行为。

  (三)学习成绩要求:学习勤奋努力,高年级本科生申请时,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列专业前2/3,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一年级新生无成绩要求。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三、还款说明

  (一)贷学金不设固定还款时间,学生可以随时还款;可以一次还清,也可以分期偿还, 每期还款金额不限。

  (二)本科生最迟应自在我校本科毕业之日起10年内还清,硕士生最迟应自在我校硕士毕业之日起8年内还清,博士生最迟应自在我校博士毕业之日起6年内还清。

  (三)中途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最迟应自离校之日起10年、8年和6年内还清。

   (四)学生在借用贷学金期间须支付使用费,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心平贷学金自借款日起至毕业后4年,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同时计算复利;毕业后第5年起至最后还款日,按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不计算复利。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同学根据申请类型填写对应的《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申请表》(心平留学贷学金)或(心平自立贷学金)并上交学院,申请表一式四份,双面打印。申请学生务必确保法定监护人知晓贷学金申请相关情况并在申请表法定监护人意见处亲笔签名(可提供传真件或扫描件),一经发现签名伪造即取消申请资格

   (二)学院按照项目类型及申请条件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 2014年10月8日 前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交至经济学院党团学办公室(明主616室)。

   (三)学生处、国际交流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教育基金会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申请获准学生名单。

     附件:

      1.心平贷学金申请表

   2 、中国人民大学心平贷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经济学院党团学办公室

                                                                                         2014 年9 月18 日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625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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