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星同志1950年起就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执教,我1950年才考进北京大学。苏星同志从未给我上过课,我也从未听过他讲课。尽管如此,他的人品与学问特别是后来与他直接交往后,他对我的谆谆教诲以及对我的殷殷关爱,使我从内心深处一直把他作为“老师”尊敬,一直感念在心。
我是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认识苏星同志的。那时,“三面红旗”遭到失败,加上三年自然灾害,“左”的路线受到严重挫折,加之中苏两党两国的关系破裂,“以俄为师”不行了,中国需要走自己的路,需要了解除苏联以外的外部世界。在这种形势下,中宣部和教育部组织部分中国学者着手编写各种文科教材,而且要编写西方经济学的教材,并指示说,对西方经济学要批判,他也要了解和借鉴,为此着重要求介绍要客观、系统地反映其原貌。当时我被分配参加编写“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主要流派”。由于当时美国流行“人民资本主义”思潮,宣扬美国“家家持有股票,人人都是资本家”;特别是美国凯尔索及阿德勒合写的《资本家宣言》于1958年出版,扬言要对抗110年前出版的《共产党宣言》。我当时受命参与编写“人民资本主义”分册,为此我致力于研究“股份制”。苏星同志当时是党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经济组的负责人,得悉我正研究“人民资本主义”,特约我面谈。1969年3月,我应约在《红旗》杂志社第一次跟苏星同志见了面。
初次见面与交谈,苏星同志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他和蔼谦逊,谆谆教人的样子,至今犹历历在目。他跟我讲,科学的任务就是透过表象的东西揭示事物的本质。在美国,家家持有股票,这是现象,但它后面的社会经济的本质是什么?“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否真的改变了?苏星同志接着讲,要深入探讨事物的本质,就得问一系列的为什么。例如,为什么持有股票还成不了资本家?为什么“家家持有股票”而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没有变?为什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股份制是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的扬弃?他要我带着这一系列“为什么”进一步探讨,有了答案再来跟他讨论。
为了研究股份制,我除了阅读马恩等经典的著作外还阅读了西方经济学家凡勃林、伯利、钱德勒、加尔布雷恩等人的有关著作。通过探索和研究,我得到几点基本认识:(1)资本集中和股权分散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侧面。(2)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掌握在控股者手中,一般持股者(股民)无权过问公司事务。控股者是资本集中的主体,一般中小股东都是资本集中的对象。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经营权与所有权)对于一般中小股东是绝对的,对于控股者是相对的,因为控股者可通过控制董事会任命经理层,从而实际上控制企业资产及其经营活动。(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那段论述,应理解为通过股票发行集中小资本为大资本(或垄断资本集团)。
我向苏星同志汇报了我的上述几点基本认识,他表示高兴,立即命我写出文章对“人民资本主义”论调进行批判。他作为主编,十分认真负责,对我写的初稿逐字斟酌,对我严格要求,又体现了他对青年研究工作者的爱护,令人感动。文章发表在《红旗》1962年第13期上。后来,苏星同志还约我给《红旗》写过两篇文章。每次跟他见面和交谈,我不仅知识受益匪浅,而且深深地感受到一种格外的师生情谊,真是“不是师生,更胜师生”。
改革开放使我的研究工作获得了新的生命。我必须解放思想,既要尊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又须清理过去“左”的思想路线给我造成的一些错误认识。我有幸在1980年被社科院选派到哈佛大学进修两年,还有幸于1982年应邀去瑞典考察“福利国家”三个月(后于1987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拙著《瑞典——福利国家的实践与理论》),还于1985—1986年由国家派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执行董事。我利用在美国与瑞典学习与工作的机会,实地考察了股份制,“职工持股计划”(esop)以及瑞典的基金社会主义。综合我考察的结果,我认为过去对股份制的基本认识虽说是正确的,但也深受“左”的路线的毒害,主要表现在:(1)不仅把市场经济,而且把股份制都看成是资本主义所固有的,把市场经济、股份制跟资本主义经济看作一回事;(2)对美国扩大发行“小额股票”,采取全盘否定态度,未看到它虽未能造就“人人都是资本家”,却使广大居民和家庭能获得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有助于中产阶层群体增加;(3)对许多美国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计划”(esop)错误地全盘否定,完全没有看到它对增进职工福利和某些权益的积极意义。
在美国和瑞典逗留期间,我除了清理自己思想上“左”的流毒,还通过实地考察,获得一些新认识:(1)既然股份制的要害是“控股权”,私人财团可“控股”,为何社会主义国家或国有企业不可控股?资本主义制度可利用股份制,为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利用;(2)计划经济下国企的要害是“政企不分”或“政企合一”,股份制的“两权分离”正好适用于我国用以贯彻“政企分开”;(3)我发现养老基金、社保基金、职工投资基金等公共机构投资者在合理分配与再分配社会资源中的重大作用,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不可以建立一些公共基金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建立新的公有制形式?这些新认识在我脑海日益汹涌翻腾,使得我1988年一回国就写出《股份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一文(刊于《经济研究》1989年第4期)。在这篇文章中我除了坚持一些正确认识和清理过去错误认识外,还着重阐明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的好形式。
可惜文章发表后两个月,发生了“六四”政治风波,接着股份制受到政治上的严重质疑,我的文章在个别内部会议上受到批评,甚至《经济研究》编辑部同志由于支持我的观点,把我的文章排在另一篇主张“承包制”文章的前面也受到上级“批评”,说是“政治路线”问题。我是满怀热情地在“改革开放”感召下想把我在国外考察、研究的新成果呈献给国内学人,却受到无形的政治压力。我虽然在理论上清醒与有信心,但政治上感到迷茫。记得有一次我在一次会议上遇到苏星同志,由于是会议上邂逅相遇,我只简单地把我的苦恼告诉他,希望他指点迷津。他诚挚而关切地给我讲了简短几句,大意是“现在改革开放全国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只要掌握社会主义大方向,各种方案都可试验。要紧的是要敢于解放思想、敢于探索,既要勇于坚持正确的,也要勇于改正错误的。”苏星同志的简短几句话,使我在迷茫中看到了光明,坚定了信念。
1992年后,中央明确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更积极呼吁用股份制来改革国有企业。迨至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有的学者2004年却把股份制直接等同于公有制,甚至说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也是“公有制”。我过去曾努力从“把市场经济、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左”的迷雾中摆脱出来,现在也不同意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另一极端论点。我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归属”问题,而需借助于一系列机制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过程得以贯彻和实现。股份制可以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决不能把所有制的存在形式跟它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为此,我先后发表三篇论述股份制的文章(见《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1月22日;2005年8月8日;2006年1月9日)。我于2004年11月初把第一篇文稿寄给苏星同志看,征求他的意见。他阅后立即亲笔给我写了一封简短回信:“范章同志:来信和文稿均收到,我基本上同意你的观点。随函送上拙作一阅,请予指正。天凉了,望多保重。”并随函寄来他于2002年出版的《苏星选集》(学习出版社出版)一书。寥寥数语,却是语重心长,关爱切切。我把他送的这本文集及这封亲笔信,一直珍藏在身边。今天把它捧在面前,虽感叹物是人非,但一种“不是师生,更胜师生”情愫依然在我胸中萦回激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