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硕士学位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相关行业做出成绩,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第三条学院的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学、企业经济学、网络经济学等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和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三)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5年以内,具有我院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程培训经历(学制为一年半及以上),成绩考核合格,满足学分要求,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5年以内,具有其他双一流高校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程培训经历(学制为一年半及以上),成绩考核合格,满足学分要求,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且在申请学位学科专业高质量期刊(a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1篇。
3.5年以内,无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程培训经历(学制为一年半及以上)或考核成绩,在申请学位学科专业高质量期刊(a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4.其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共同认定的情形。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每学期集中一次)提出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和办理《考试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程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证明、成绩单、学分证明等)。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二)学院依据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要求,审查相关材料,经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证。
第七条 同等学力学科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一)自资格证生效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包括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申请学位相关课程考试。
资格证有效期内未通过上述全部考试者,认定为专业知识水平未达到要求且本次资格作废。
(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通过同等学力学科专业知识水平认定的人员,资格证截止日期往后1年内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申请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任何一项:
1.成绩单中仅余1科未通过,未通过的原因限于个人重大疾病、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成绩单中仅余1科未通过,资格证有效期内,在申请学位学科专业高质量期刊(a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1篇。
(三)对申请重新**证的,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共同审查、认定,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半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含全部考试和论文答辩)。答辩工作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
(二)未能通过答辩的人员,最后一次答辩时间往后1年内可以重新申请**证,申请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任何一项:
1.首次答辩未通过,决议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
2.首次答辩未通过,决议不再组织答辩的。
(三)对申请重新**证的,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共同审查、认定,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九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终生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相关内容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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