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明确申报程序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护照,合理使用。
第三条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非毕业班研究生还应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由招生就业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之内回国者,可以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一年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受理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退出就业,并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含)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学校将不再受理已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
毕业班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得自行出国(境)。
第六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如在离国(境)前未办妥相关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与学校存在经济关系(如欠费、借款)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因私出国(境)留学手续时,应先行结清有关经济关系,还清贷款。自离校之月起,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各项补贴、补助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持国(境)外机构的正式邀请函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经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报国际交流处办理手续,由学院(系)党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政审。
第九条
学生出国(境)短期研修和参加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时间不超过两周(含)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经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报国际交流处办理手续,由学院(系)党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政审。
第十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校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时间应安排在寒假、暑假和“五一”、“十一”长假期间,其他时间不允许擅自出国(境)。学生需要学校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后,报招生就业处办理。学校不予办理与探亲、访友、旅游无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申请出国陪读,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参加培训、交流活动等,应按期返校,并到学院(系)报到,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学生,在读期间申请出国(境)学习、培训,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持单位公函,本人申请,经就读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签署意见,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
2003-2004
学年校办字
55
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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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校领导
发:全校各单位
学校办公室